5月12日,新疆自治区文化厅已向全疆文化系统下发通知,要求全面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相关工作。
自治区文化厅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立法工作责任制,实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的要求,成立了由党组副书记、厅长阿不力孜?阿不都热依木挂率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由厅机关政策法规处、社会文化处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拟定了阶段性工作实施任务及要求,包括草案论证、起草(2011年4-5月)、草案调研、征求意见(2011年6-7月)、审议上报(2011年8月)三个阶段,从而把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立法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据悉,《条例》被列入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论证、调研项目,立法工作是构建新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新疆各族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和信息需求,促进社会公民终身教育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