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古籍保护条例》暨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工作座谈会,国内的古籍专家和来自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图书馆的有关人员参会。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巡视员刘小琴在座谈会上宣布,经过两年半的努力,《古籍保护条例》已完成了调研、起草工作,目前进入讨论阶段。
据悉,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古籍保护的法律法规。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虽对古籍保护事业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更多针对的是考古发掘领域,适用于古籍保护的规定较少。为此,《古籍保护条例》的出台刻不容缓。《古籍保护条例》调研组是于2009年1月成立的。2011年4月,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受文化部委托成立了《古籍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已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此次座谈会研讨的是“讨论稿”。
根据古籍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古籍保护条例》对《文物保护法》已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对《文物保护法》未规定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古籍保护条例》规定,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履行全国古籍保护的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省级古籍保护中心。
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副院长申晓娟在座谈会上表示,新中国成立后,共开展了3次全国性的文物普查,但一直没有对全国的古籍进行详实的普查登记。目前全国古籍的底数不清,保管条件不明,尤其是大量散藏于民间甚至流失海外的古籍。为此《古籍保护条例》提出建立古籍的普查登记制度,并对普查登记的内容、范围、方式、机构及其职责等进行了规定。
座谈会上,与会各方人士分组就《古籍保护条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据悉,《古籍保护条例》经过此次座谈会讨论修改后,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适时报文化部审核,最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