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正式公布。
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涉及文化、教育、文物、民委、宗教、档案、新闻出版总署、中科院、社科院、部队、中医等系统,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博物馆、民委古籍办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和个人。古籍保护工作已全面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