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为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草案还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为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