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是继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和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以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它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2014年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正式启动立法工作。2016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工作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在经过三次常委会审议之后,这部公共文化领域的基本法最终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5条,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等。这些重要制度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责任,对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将产生重要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如在财政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等。同时,法律还明确了政府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协调发展和保障特殊群体文化权益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法律责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还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服务提供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对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文化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于群分别就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柳斌杰表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整个过程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靠人民群众立法。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文化领域的立法是一个短板,下一步全国人大还将加紧进行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的制定和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于群就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阐释。他表示,下一步,文化部将积极做好法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加快研究出台相衔接、相配套的文化法规和政策;二是加强依法行政,推动各级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依法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三是配合全国人大,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保障职责、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督察。